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居住环境。
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人才和职工公寓等生活服务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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