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