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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