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及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遥墙镇的辖区。
前款所列区、镇远离市区的农村,可暂不适用本规定,具体范围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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