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