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11-25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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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及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遥墙镇的辖区。 前款... 第三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会)堂;... 第四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 第五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除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六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六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 第七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 第八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八条 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 检查人员对吸烟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 第九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九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 第十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十条 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一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第十二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现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犯... 第十三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及历城区的其他乡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