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
第十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十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十条 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八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八条 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 检查人员对吸烟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九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九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十一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十二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现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犯...
← 查看《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