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九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九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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