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六条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六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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