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