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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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
第二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
第三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保障投入、建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
第四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及管理经费应当列...
第五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账...
第六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
第八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农村公路项目建议计划,并按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交通标志等交通安...
第十二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第十三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村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二级以上村道除外)可以适用由具有相应...
第十四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
第十六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
第十七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十八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竣(交)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名称、行政等级、里程等信息。
县...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并组织实施。
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沿线绿化工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市、区)农村...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十米;
(二)乡道不少于五米;
(...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林木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责令补...
第三十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九项规定,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