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采石取土;
(四)撒漏污物、倾倒垃圾、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五)损坏、破坏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六)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
(七)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八)擅自更新采伐树木;
(九)其他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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