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短距离行驶的情形除外)。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