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