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