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