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