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九项规定,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