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林木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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