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十米;
(二)乡道不少于五米;
(三)村道不少于三米。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农村公路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
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
(一)县道不少于十米;
(二)乡道不少于五米;
(三)村道不少于三米。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农村公路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
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