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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