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