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