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及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保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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