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村民委员会筹集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