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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