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