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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