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