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并组织实施。
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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