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七十二名泉泉池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泉池周围五十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工程地基基础深度超过二米的建(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