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3-29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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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名泉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突出泉城特色和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第二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和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名泉保护委员会,负责本市名泉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研究、解决名泉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园林绿... 第四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名泉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名泉保护专项经费并... 第五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保泉优先,突出泉城特色。 名泉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泉源保护,实施科学保泉,保持泉水喷涌,确保泉水水质... 第六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都有权对名泉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名泉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名泉保护科学研究,组织开展名泉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泉知识,提高公众保泉意识。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市和有关县(区)应当编制名泉保护规划。名泉保护规划分为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和十大泉群的保护详细规划。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名泉保护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泉水补给区、泉水补给区内的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汇集出露区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 第十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流水系的生态控制红线,... 第十一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名泉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与林业、农业、气象、旅游... 第十二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名泉保护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名泉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统筹兼顾,科学编制,并在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名泉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原编制机关应当将变更内容、理由依法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 第十四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流水系的生态控制红线,直接...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园林绿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等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名泉保护规划要求,按照职能分... 第十六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有关县(区)名泉保护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名泉分布情况,组织设立名泉标志;按照名泉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埋设界碑... 第十七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度收集国土资源、城建、水利、环境保护、气象、水文、供水、林业等与名泉保护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拟订保持泉水喷涌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度实施。 市名泉保护、气象、水利、市政... 第十九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泉水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组织泉水自然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加强... 第二十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全市名泉保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日常维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由风景名胜区或者...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快植树造林,封山育林、育草,合理拦洪蓄水,保持地形地貌。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水质的工业生产项目; (二)倾倒、堆放、填埋城市生...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直接补给区的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流底部、边...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的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的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无关的建...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开发建设。确需建设公共...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建设项目。 正在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在名泉保护规划规定的禁止... 第三十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在泉水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的措施和要求组织建设和施工。在施工...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趵突泉泉群、珍珠泉泉群、黑虎泉泉群、五龙潭泉群、白泉泉群、涌泉泉群、玉河泉泉群、袈裟泉泉群、百脉泉泉群、洪...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七十二名泉泉池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泉池周围五十米以内禁止新建、...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中,对需要大量疏干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少疏干排水的措施,对需要硬化的地面应当采取有利于雨...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建设施工中发现新的泉水出露点,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填埋损毁,并报告名泉保护管理部门。 新...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泉池、泉渠及沿岸周边,设置泉水游泳池、泉水取水点等场所,方便市民亲水、取水。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推进泉水直饮工程,按照饮、用分开,实施分类分价供水。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关县(区)名泉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有关的泉水增渗促渗设施的日常维护,设施所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 (二)排放污水或者...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逐步用公共供水替换工业和其他自备井用水。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泉保护监督检查机制。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名泉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名泉泉池、泉渠及人文景观进行巡查,对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的在建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水系保护情况进行巡查,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反本条...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城乡规划、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森林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固体...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名泉保护工作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名泉保护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名泉保护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名泉保护、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建设污染水质的工业生产项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的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第五十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在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的河道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与防洪排...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的措施和要求组织建设和施工,或者未在施工前对位于...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名泉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城市管理...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建设而开工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取土,新建、扩...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阻碍名泉保护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名泉”是指附件《济南市名泉名录》所列的天然泉和根据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天然泉。 “...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