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的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无关的建(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除外);
(二)缩河造地、填埋、占用河流水系生态控制线内水域;
(三)擅自取直、压实、垫高河道和沟谷;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其它污染河流水系和破坏河道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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