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开发建设。确需建设公共和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入渗设施。
(二)在划定的限制建设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减少或者消除对泉水补给的影响。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修复,采取增渗促渗措施,改善入渗补给能力。
(一)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开发建设。确需建设公共和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入渗设施。
(二)在划定的限制建设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减少或者消除对泉水补给的影响。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修复,采取增渗促渗措施,改善入渗补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