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的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除外);
(二)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三)新建、扩建坟墓;
(四)其它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除外);
(二)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三)新建、扩建坟墓;
(四)其它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