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水质的工业生产项目;
(二)倾倒、堆放、填埋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其他影响地表水渗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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