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直接补给区的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