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快植树造林,封山育林、育草,合理拦洪蓄水,保持地形地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