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城乡规划、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森林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矿产资源、土地管理、城市绿化、节约用水和本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