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水系保护情况进行巡查,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山体保护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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