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三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将移送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和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