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逐步用公共供水替换工业和其他自备井用水。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开采管控机制,对枯水期、丰水期的地下水开采实施管控调节。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合理布设城市供水水源、水厂,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开凿新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予以关闭,政府推进的泉水直饮工程除外。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开采管控机制,对枯水期、丰水期的地下水开采实施管控调节。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合理布设城市供水水源、水厂,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开凿新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予以关闭,政府推进的泉水直饮工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