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
(二)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
(三)洗澡、清洗车辆、洗涮物品;
(四)其它妨碍名泉保护、有碍名泉风貌、污染泉水水质的行为。
除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泉水游泳场所外,禁止在名泉泉池、泉渠内游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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