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关县(区)名泉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有关的泉水增渗促渗设施的日常维护,设施所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