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名泉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名泉泉池、泉渠及人文景观进行巡查,对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的在建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名泉保护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