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名泉保护工作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