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名泉保护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名泉保护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