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都有权对名泉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名泉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依法公布名泉保护相关信息,及时受理公众提出的名泉保护的意见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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