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都有权对名泉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名泉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依法公布名泉保护相关信息,及时受理公众提出的名泉保护的意见建议。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名泉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依法公布名泉保护相关信息,及时受理公众提出的名泉保护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