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名泉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名泉保护专项经费并建立名泉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