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名泉保护委员会,负责本市名泉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研究、解决名泉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园林绿化局是本市名泉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名泉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名泉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农业、气象、公安、城管执法、城乡建设、市政公用、水文、旅游、文物、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泉保护相关工作。
名泉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名泉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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