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和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